历经波折,终于相中了一套房,姜女士欢喜之余,还是很谨慎,仔仔细细问了这套房的相关信息。确定一切都没问题后,姜女士这才付下定金6万元。
没多久,一个朋友找到姜女士,吞吞吐吐告诉她,姜女士买房的那个小区,曾经有人跳楼自杀,最好再问清楚点,免得将来后悔。
姜女士心一紧,赶紧找人调查了一番。出事的房屋与她购买的房屋楼号及楼层相一致,跳楼自杀的正是卖房人张先生的母亲。
这下姜女士说什么也不肯买这套房子了。房主却不同意。姜女士只好诉诸法院。
买家:
房子出过命案,我不买了
今年8月10日,姜女士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了张先生夫妻位于鄞州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140万元,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姜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6万元。
没过多久,姜女士就从朋友处得知,在2011年底,她买房的小区曾有人跳楼自杀。
姜女士赶紧四处找人打听,发现出事的房子就是她购买的那套房。跳楼自杀的正是房东张先生的母亲。
屋里曾有人去世,姜女士已经觉得不能接受,何况还是非正常死亡。这房子,她说什么也不肯买了。她认为,张先生故意向她隐瞒了这一事实,误导了她,如果知道这件事,她是不会买房的。
可姜女士不肯买了,张先生一定要卖。他不肯撤销合同。
于是,姜女士将张先生夫妻俩告上鄞州法院。
卖家:
死过人不影响居住,不能推翻合同
姜女士说,双方曾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张先生夫妻俩确认“对出售的房屋未隐瞒任何重大瑕疵”。合同签订之前,她曾向两人询问过他们的家庭状况。当时,对方的回答是,张家家庭和睦,张先生的母亲也在世。
如今,张先生夫妻明显隐瞒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姜女士以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张先生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5万元。
张先生的说法则是,买房前,姜女士和中介机构已了解过房屋信息,实地察看过,这证明姜女士对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情况已经了解。况且媒体曾报道过这套房子发生坠楼事件的新闻,姜女士应该对此有所耳闻。
另外,坠楼自杀的是他的母亲,因为这件事,他的内心受到了很大创伤。这件事是属于他的个人隐私,他自然不愿向别人提及,对姜女士也没有告知义务。
张先生认为,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不影响实际居住,也无权属纠纷,他已经履行了卖方应尽的义务,不构成欺诈。姜女士忌讳购买的房屋曾有人坠楼,是因为迷信而造成的心理障碍,不能据此推翻合同。
法官:
卖家构成欺诈,合同取消
承办法官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夫妻是否具有披露涉案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的义务,以及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根据一般交易习惯,房屋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且会造成房屋正常流通受阻以及房屋价值的贬损的后果。
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缔约准备阶段,当事人即具有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更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对姜女士是否愿意买房有重大影响,卖方有如实予以披露的义务。张先生关于母亲跳楼自杀属于个人隐私,不愿对外提及的答辩意见,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不能据此免除应承担的告知义务。
法官认为,张先生夫妻明知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但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信息,且谎称张先生的母亲在世,由此可以看出,两人具有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欺诈。
两人未履行重要信息披露义务,是导致合同被撤销的原因,具有过错,法官判决,张先生应返还姜女士6万元购房定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姜女士相应的利息损失。
文章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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